注 意 事 項
1、<簽證申請表>入國目的、電話號碼、職業等一欄如有虛假內容,簽證將被拒簽, 同時在一定時間內不予核發簽證。
2、如遞交偽造或虛假材料,除簽證被拒之外還將長期被禁止入境韓國,同時有可能 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
3、住民登錄謄本等在韓國簽發的材料如未寫明有效期,其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
4、根據審核工作所需(核實入境目的等),有可能酌情增減所需材料。
5、如有無法提交的材料,可用證明其原因的材料或事由書代替。
6、簽證所需材料應提交可以合理證明入境目的的材料,請勿提交不必要的材料。
7、如遇申請人需直接來館接受面談的情況,有可能限制代理申請,同時將要求 對所遞材料及入境目的予以說明。
8、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個人證明材料或照片等補充材料原件經受理 (審核)后退還,其他材料一律不予退還。
9、外國公民在韓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時,所持護照剩余有效期原則上應超過 6個月以上。
※ 其他事項請參考“簽證申請及簽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