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加入斯洛伐克國籍者須在斯洛伐克連續長期居住8年,懂斯洛伐克語,最近5年無犯罪記錄,最好無他國國籍或出具放棄他國國籍的證明。通常與斯洛伐克公民結婚或為斯洛伐克作出突出貢獻者可獲得斯國籍。斯洛伐克不承認雙重國籍,斯洛伐克公民一旦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就意味著自動放棄斯國籍,但因為出生或婚嫁獲得的第二國籍可保留;新生兒如涉及雙重國籍,父母須在一年內為其選擇一國籍,否則以新生兒有長期居留的國家國籍為其國籍。
2011年頒布的第404號《 外僑居留法 》 ( Act No.404/2011 0n Stay of Aliens)規定:
一、短期居留依申辦者的不同目的而頒發,諸如經商、就業、學習或家庭團聚等,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二、長期居留分“首次頒發”和“再次頒發”兩種。“首次頒發”對象為外籍公民與斯洛伐克公民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申請,或為了斯洛伐克的國家利益而為某些外籍公民頒發。 “首次頒發”的長期居留有效期為5年,“再次頒發’’的長期居留無期限。
三、申請在斯洛伐克短期、長期居留必須在國外向斯洛伐克各駐外使領館遞交申請,延期申請由斯境內外事警察局辦理。遞交申請時必須同時出示下列材料及證明:
(一)申請表格;
(二)兩張彩色照片3x3.5厘米;
(三)護照;
(四)居留目的證明;
(五)費用保證;
(六)住房保證;
(七)無犯罪證明。
上述材料90天內有效。外事警察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0天之內決定是否同意,特別情況下180天。外事警察局同意后,由斯洛伐克駐外使、領館給申請人發簽證。申請人入境后在30天內要辦體檢證明。
具體要求可查詢斯洛伐克內政部網站:
https://www.minv.sk/residence-of-an-foreigner
四、關于外國人居住申報和登記
(一)持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內到警察局登記;
(二)已被批準在斯洛伐克長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內到警察局登記;
(三)在斯洛伐克長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國人應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報。
五、關于在斯洛伐克境內外國人的義務
(一)遵守斯洛伐克法律和規定;
(二)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
(三)當簽證或居住證遺失或被盜后,應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
(四)在斯洛伐克境內使用外國牌照的機動車輛,應到警察局備案。
有關居留問題,可參考由國際移民組織移民咨詢中心出版的《在斯洛伐克外國人常見問題解答》宣傳手冊,網址:https://www.employment.gov.sk/files/slovensky/ministerstvo/integracia-cudzincov/zivotne-situacie-cudzincov/odpovede_na_casto_kladene_otazky.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