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
外國公民入境蒙古后,應在抵蒙后48小時內日內,由為其提供住宿的公民、商業實體或組織向蒙古外國公民和國籍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移民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外國公民可向移民局等審批機構申請居留許可。視簽證不同,居留許可期限從1至5年不等,可延期限從6個月至3年不等。
來蒙務工應持有蒙古勞務類簽證而非旅游或投資類簽證,并且只能從事簽證所規定的行業,如持“C1”簽入境的外國公民只能從路橋、建筑行業。持工作簽入境人員抵蒙后用工單位須及時到蒙古勞動和福利服務總局繳納外國工人“崗位費”,并到移民局辦理居留許可。具體事宜可咨詢蒙古駐華使領館或蒙古移民局。
二、國籍
蒙古不承認雙重國籍。外國公民如申請加入蒙古國籍須先退出原國籍。
申請加入蒙古國籍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經濟來源;了解蒙古人民風俗習慣、官方語言、蒙古國憲法等,并在提出加入國籍申請前在蒙古境內常住滿五年,且無犯罪記錄。若成為蒙古公民,該公民與外國之間的關系不應損害蒙古國的名譽和利益。
蒙古法律對在蒙古出生的兒童國籍問題表述如下:(一)父母雙方均為蒙古公民,其子女無論是否在蒙古境內出生均具有蒙古國籍。(二)父母一方為蒙古籍,另一方為外國籍的,其在蒙古國境內所生子女具有蒙古國籍。如子女在外國出生,由父母簽署書面協議選擇子女國籍。(三)父母一方為蒙古籍,另一方為無國籍人士,其所生子女無論出生何地均具有蒙古國籍。(四)蒙古境內父母不詳的兒童具有蒙古國籍。(五)在蒙古境內常住的無國籍父母在蒙古所生子女年滿16周歲后,可自愿申請并取得蒙古國籍。(六)無國籍人士收養的未滿16周歲的蒙古兒童具有蒙古國籍。
詳情可咨詢蒙古國移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