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是江西人,1992年開始在我市一家船廠上班,從事噴砂工作。
去年夏天,許某突然發高燒,去醫院檢查,疑是矽肺病。這是職業引起的,許某想到去申請職業病認定。
在廠方的配合下,許某得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性塵肺病三期。今年1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許某為工傷。
但因民事賠償、工傷待遇等問題,許某將廠方告上了法庭。
許某訴求,廠方賠償其因職業病引起的民事賠償42萬余元;保留雙方勞動關系,許某退出工作崗位;廠方為他繳納社保,直到他退休。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職業病必須是《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我國法定職業病,職工須有此類職業接觸史,且經衛生機構診斷,確定為職業病的方可認定工傷。
據承辦法官介紹,許某認定職業病之前,曾向廠方承諾不提出民事賠償。但之后,許某反悔了。
經法院調解后,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廠方答應了許某的訴求。
法官稱,職業病是特殊的工傷,除了能享受工傷待遇外,職工還能提出民事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許某稱工作期間沒有防護措施,也沒有定期體檢。法官提醒,做有害身體或高危的工作時,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

